尊敬的领导、专家:您好!我父亲于2010年1月份在浙江省天台县 金色广场(楼盘) 购买了一套130平方左右的房子,当时交付定金3万人民币。由于当时该房还是期房,还处于不能对外销售的阶段,所以当时只写了一张收据。该收据大致内容如下: 购买A2-902房子,面积130平方,每平方3250元,共计422500 元。
(面积、总价具体的数据我不记得啦,大概是这么多)当时盖了该房地产公司的章。该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潘某(据说是该公司的法人)是我父亲的远房亲戚,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内以交付的房款不够为由,又连续两次向我父亲要了一次6万、一次4万元人民币,连最初的3万共计13万元人民币。
这13万可是我那做农民的老父亲几十年种蔬菜,每年一分一毛存起来的积蓄啊! 这两次只是在原来那张3万定金收据的下面写明收到6万与4万的收条,然后写上他自己的名字。 在此我想请问一下一个公司的法人在一张认购的定金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是否与 公章 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由于07年08年国家收紧贷款,导致该楼盘到现在都没有建好。
在07年的下半年,由于本人打算在江阴买房子,又看到老家的房子迟迟没戏,当时跟潘某商量的结果是本人放弃房子,潘某自己说给别人只能每月1分的利息,给我们算是亲戚关系,支付每月1分5的利息,从那时开始我父亲经常去他那里要钱, 他总是以(国家过几天允许放贷啦,过一个星期再来就有钱啦)等等各种理由推脱, 可惜老实人太好骗啦, 一次又一次的直到现在也没有要到1分钱,这期间我父母亲车费就花了2000多元。
在此我想请问一下虽然大家说好了返回现金的事情,但这只是一个口头协议,并且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对方的1分钱,这样的购房协议是否还有效?由于该房地产公司欠了不少个人的钱,又先后将该房产抵押给另外两户人家,这两户人家分别在此楼盘中各拥有7套和6套房产。目前国家在大多数城市实行限购令,这两户人家明显的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虽然天台县属于欠发达地区,此次的国八条房地产政策并未在天台实施,但是我觉得作为政府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响应、实施国家政策,打击投机行为。
由于该房产处于汽车站附近,对于市容等影响比较差,加之不少的人采取的法律措施,目前潘某已被抓进牢里。现在由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处理此事。去年天台日报登过一刊,其中我父亲属于 正常购房人, 另外两户人家属于 非正常购房人。 但是前几天听说 没有合同的房子都由政府收回,之前报纸的登的内容又全部被推翻,不知道政府是依据 哪条法律,出于何种心思做出的这种决定,一会说是正常购房户、一会又说非购房户。
现在房价涨了不少,政府回收也是有不少利益可赚的,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但是无论如何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是纯洁的容不得存在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我们当时说要返还现金的事情曾经上诉过,但是那时是由于经济困难才想要回钱,现在已经度过了最困难的时候,并且人家也没有还我一分钱,在此我想问一下,假如政府真的以这种原因认定我不够具备购房的资格我该怎么办,可以起诉政府么?假如真的可以起诉,我应该先向哪个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地区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需要一级一级来么,还是可以跳跃的? 我现在在江苏江阴工作,平时只能在放春节过年的时候回家,可怜那没有什么文化的老父亲天天为了这件事情发愁,连个商量的人都没有,去年还为这事生了一场病。
目前此事在天台闹的蛮大的,目前有20几户人家装好了门窗、水电,住在里面啦以示抗议。 http://www。576tv。com/CFolders/cmain/tztv1/tztv1news/1010/080846-77795。shtml 金色广场一房多卖 烂尾楼困扰购房者 非常感谢您的仔细、耐心的阅读,请指点我应该如何应对。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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