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吗?2010年11月6日,甲通过房屋中介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建筑面积80.36平方米,房价款80.36万元。因未确定贷款数额和申请时间,双方对于房屋交付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未做约定,但约定于2011年3月5日前履行完毕,否则合同终止。签约当日,甲支付乙定金10万元。签约后,三方定于2010年12月9日由甲支付剩余21万元,用于偿还乙的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但乙未到场,并且无法打通电话。后甲与中介公司多次联系乙,要求其办理房屋的解押与过户手续,乙不予配合。后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3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诉争房屋现价值为115.3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完毕,故合同已于2011年3月6日终止。因被告乙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未协助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致使合同超过有效期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定金10万元并赔偿35万元的损失。
房屋
定金
双方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