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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Ⅱ

轻伤!需要更加详细资料!!有提供QQ咨询的谢谢! 包括咨询律师费.等等...有意者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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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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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何种轻伤对本案无太大关联,且楼上已经列出轻伤鉴定标准,故不再多此一举。 律师咨询费是肯定收的,各地标准不同。一般不涉及财产的每件50-100,涉及财产的100-500。
   你仅叙述“构成轻伤凶手逃走”,没有具体情节难以认定“凶手”涉嫌何罪。  现将最有可能涉嫌的罪列出 :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因为触犯刑律不同,所适用法律就不同,处理的方式和可能得到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以下将就三种情况分别解答: 一。
  凶手逃跑了,该怎么办?能起诉吗?假如他不回来了呢? 1。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1)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要有足够的证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自诉案件(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见你是可以起诉“凶手”的,而且这里还有个的从重情节: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凶手”会被在法定刑期内从重处理。  但有个很重要的前提即你有要证据。具体的需要的证据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 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2)法院对于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但本案由于是共同犯罪,不只有一名被告人,法院应该能够受理(我查了很久没有找到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  你可以将所有加害人包括逃的人都列成被告,向法院提起自诉。 3)他人虽然逃跑了,但由于你已经向法院起诉,所以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无论他什么时候回来,你都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法院判决他负刑事责任。如果他不再回来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处理,网上通缉。  至于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解决方法我会在回答你第二个问题时再给予解答。
   4)在提起刑事自诉后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所有致害人他们赔偿你所受的损失,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鉴定花费等相关损失。他们将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你需要写份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5)如果法院不受理或者驳回你的“刑事自诉”,你可以对他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们赔偿你所遭受的损失,同上面一样。
  他们也将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6)如果对方有黑社会性质,你还可以向公安局举报。  如果查证属实他们会被提起公诉。 2。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情况: 1)。
  涉嫌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以上两种情况不属于自诉案件,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处理,提起公诉。 二。我怀疑公安机关收取了他们的好处,他们拒绝受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难道他们没有这个义务吗? 1)你怀疑他们收取了好处可以去检察院控告或者举报,但要有相应的证据。
     2)他们拒绝立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由以上法律解释可见你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拒绝受理。  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针对这种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你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这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院。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将在网上发布通缉令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那么你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了。 三。
  凶手不是一个,其他人参与了但他们不是构成轻伤的,我该怎么告他们? 1。他们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他们只要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客观上的共同行为,无论是谁造成的结果都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都构成犯罪既遂。
  (此处用“犯罪既遂”不是很准确的说法,但大致就是那个意思。) 2。你可以1)报案,2)提起自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并不复杂,却很棘手,因为你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如果能和解最好和解。让他们赔偿你的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你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否则真要走诉讼程序一个是他未必能被抓到,抓到了未必一定会被判刑,而且他们的赔偿费仅是你治病相关费用,没有精神补偿的那一块。
    私了可以获得的赔偿要高过走诉讼程序。 附上相关法条供你参考。(都是从各法中摘取的相关法条,比较乱,见谅)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 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 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 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 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 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 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第八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十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证据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立 案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

200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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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有相关的伤情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 咨询律师一般不收费。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公诉,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对造成的损失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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