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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期限是多少?

火灾调查的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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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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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以及复核决定,涉及众多时间期限问题,今天在这里一并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首次调查认定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二、财产损失申报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三、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  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四、当事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复核机构对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与否决定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复核机构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后,原认定机构提交调查案卷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七、复核机构受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后的复核决定及送达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八、收到撤销原认定并责令重新做出认定的原认定机构的重新认定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九、对于原认定机构的重新认定,当事人的申请复核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十、消防救援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期限:依据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   注:本文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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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的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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