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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补助是否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交员工通讯补助,交通补助,餐费补助是否一并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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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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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日常核算都列至于费用明细中,而没有列支已取消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所以需要设置备查账以具体反映。
    )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 、一般情况,员工出差发生的合理餐费可以计入“差旅费”,招待客户发生的餐费要计入“业务招待费”。 3、员工通讯补助,可以列支“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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