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指的是什么呢?
新的《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首次认缴比例及认缴年限作了规定。《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因此,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账面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前期就不一致。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新公司法规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名宽实严。如新公司法规考虑了股东出资在实践上的多元化,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公司登记...全部
新的《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首次认缴比例及认缴年限作了规定。《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因此,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账面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前期就不一致。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新公司法规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名宽实严。如新公司法规考虑了股东出资在实践上的多元化,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公司法》第28条、第8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均有这样的规定: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而验资报告(公司法上称为验资证明)又是申请设立公司所需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公司还没设立的情况下,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无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只能在公司设立以后的分期出资中获得许可。
新的公司法规对不得作为出资财产作了限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均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在降低注册资本门槛、取消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的同时,规定了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其中,降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便利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助于更多社会资金转化为创业资本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旧的公司法规规定一般企业为20%,高新技术企业35%),又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了规定,以避免公司财产如全属于非货币资产带来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不过,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问题,在拟上市公司中又有不同的规定。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2号令)第33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由此可见,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个前置条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