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以下情况的分录以及是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现金折让、现金折扣还是其他?
你好。 1、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商业折让”、“现金折让”、“现金折扣”的概念问题。 (1)销货方在销售商品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销售折扣”。 这种情况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 (2)销货方在销售商品货物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而购货方未予退货,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销售折让”。这种情况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后。 (3)销货方在赊销商品货物后,为及时收回货款、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一定的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全部
你好。 1、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商业折让”、“现金折让”、“现金折扣”的概念问题。 (1)销货方在销售商品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销售折扣”。
这种情况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 (2)销货方在销售商品货物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而购货方未予退货,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销售折让”。这种情况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后。
(3)销货方在赊销商品货物后,为及时收回货款、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一定的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现金折扣”。
至于上述未提到的概念,其意思与上述概念大同小异。需要说明,这些概念,不同的专业领域,不同的组织、人,对其称呼的名称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 2、关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问题。 题中情形,属于上述概念中的“销售折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应当于12月份区别税务处理的不同,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在税务处理准予递减销售收入的情形下(假设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借:主营业务收入 427。
35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元 贷:应收账款 500元 在税务处理不准递减销售收入的情形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元 贷:应收账款 500元 3、跨年收回货款与所得税的关系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收入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收入实现时限,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除税法另有规定以外,不能根据货款的收回与否,来决定是否计入当期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题中情况,无论销售当年是否收回货款,均应当记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当然,以后、或者次年收到货款时,无需再计入收到货款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4、关于款票不符的问题。 题中情形,建议的会计处理:以1 000元作为货物成本入账,如已按1 040元入账的,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减少存货成本和应付款40元。
关于补充问题。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因此,题中情况,应当在12月份作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这种处理是符合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不能因为被折让的销售款系11月份的销售业务而冲减、调整11月份的销售收入。
受其影响后的12月份当期损益,也是正确的、合法的。另外,该问题在税务处理上,与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 2、需要澄清的是,发票虽然是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最为重要、有效的凭证,但是,题中情况很明显的是发票金额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对方说给1000元行了,就少给40元”),因此,建议将折让金额作冲减货物成本处理。
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上说,货物入账成本低于取得的发票金额,一般情况下并不认为是违法的,仅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查处其他税务违规违法案件的线索。 当然,如果题中情况恰好相反,即取得的发票金额低于货物入账成本,则根据目前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对于题中情形,也有企业采用不调整存货成本以及应付款账面金额、将此少付的金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之中的做法。虽然题中情况金额不大,但毕竟此负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存在,因此正文未推荐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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