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中转让的采矿权是否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6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 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 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6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 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 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含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 资源在境内。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偾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境内采矿权属于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但国家 税务总局2011年第51号公告中仅明确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 业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其他文件明确之前,重组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 应税转让行为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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