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监管是什么意思啊?
曾备受券商经纪业务创新青睐的“三方监管”业务是指:A方有一定筹码,B方在愿意的情况下为A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此时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资金委托方将资金、资金受托方将股票同时存入该证券公司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操作,而当亏损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因此,按照协议规定,当客户的损失接近止损线时,券商可以以监管者身份合理地抛售庄家质押的筹码,以保全客户资金安全。
而多数情况,这部分质押的筹码并非庄家所有,即使确是庄家名下的筹码,它也将成为其余众多券商眼中赖以救命的“肥肉”。
一旦股票爆跌而我们又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部平仓,此时如果被司法机关或被其他券...全部
曾备受券商经纪业务创新青睐的“三方监管”业务是指:A方有一定筹码,B方在愿意的情况下为A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此时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资金委托方将资金、资金受托方将股票同时存入该证券公司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操作,而当亏损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因此,按照协议规定,当客户的损失接近止损线时,券商可以以监管者身份合理地抛售庄家质押的筹码,以保全客户资金安全。
而多数情况,这部分质押的筹码并非庄家所有,即使确是庄家名下的筹码,它也将成为其余众多券商眼中赖以救命的“肥肉”。
一旦股票爆跌而我们又无法在短时间内全部平仓,此时如果被司法机关或被其他券商找到这部分筹码的下落,百分之一百要查封、冻结。
紧接着,这家失去筹码的券商营业部只有再去追踪庄家在其他营业部的质押筹码,以减少损失。
据司法条例,谁先冻结财产,谁先拥有优先执行权。没有冻结到任何财产的券商,就算事后官司打赢了,也没有剩余的财产可以执行。
这绝对是一个恶性循环。总有消息不灵通、下手慢,却为挽回客户本金而疲于奔命的券商要吃大亏,可能会为客户损失最后埋单。
往往,跌停时的损失,还能够计算,而此后,质押筹码遭冻结时的损失有时是无法预知的。
最悲惨的结局是,不仅股票下跌受损失,而且帐上的筹码遭冻结,捞不到任何庄家的财产。
其实,客户心中十分明白,找庄家赔偿是白搭,只要套住券商,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而庄家也清楚,只要券商参与其中,资金供给才会源源不断。
按照《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三方监管协议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将返还原状,即资金受托方需将受托资金全额返还给资金委托方。
但大多数情况是,庄家无力赔偿,券商免不了掏腰包。
无效监管
可悲的是,在这场跌停后混战中,原本作为券商坚强后盾的三方监管协议,面对法院、公安局对协议中筹码的冻结、查封,丝毫不起作用。
股票质押的法律效力是以登记为准,而三方监管协议中用于平仓担保的股票没有办理合法的质押手续,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质押物。
国内办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场所是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换言之,券商监管的质押筹码,只有去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手续,才算是真正的质押。
按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03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自办理出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三方监管等委托理财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在经过证监会、券商、律师等专业人士充分的讨论后,最高人民法院已推迟了原定于12月正式颁布的时间。
而根据原有的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在没有获得证监会批准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资格之前,对外签订的受托合同,一律无效”。
换言之,征求意见稿实质“封杀”了大部分的三方监管业务。
而目前,证监会尚未建立对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资格的系统管理。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吸取了业内人士意见之后的重新修订,视同给予了“三方监管业务”带来了“生”的希望与契机,同时,这又为证监会留有了充足的时间详细制定如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的“游戏规则”。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