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2019-08-27 12:38:19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展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6个部分。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
①对已做工作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
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
③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等。
(2)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①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
②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教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②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