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产公司,去年10月8号有客户通过我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房主是另外家房产公司,客户交了2万元定金,我们交到了业主手里,约定交首付款时看房产证原件,但合同没写时间,业主因种种理由不让我们看原件,我公司与业主协商不城,客户来公司闹,最后客户的2万元钱我们公司先退给了客户,我们控告业主,让他返还双倍定金或见房产证履行合同,房主不干,1审因为证据不足败诉,2审时,在庭上业主愿意让我们见房产证原件,但在审理快结束时,他又不让看了,当时记录员都记录在案,我们双方可都签字了,在等待判决时有一位审判长说要调节此事,(不是开庭受理的审判长)但语言明显偏于业主,说适当陪点就算啦,我们这不干,结果败诉,但业主又愿意履行合同拉,请问我们能不能控告调节的审判长。
可能比较困难,因为现在中国的法律一般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个官司中的弱势群体为业主及客户,一般很少会偏向中介公司,所以建议你们还是庭外和解,让业主赔一部分就算了
可能比较困难,因为现在中国的法律一般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个官司中的弱势群体为业主及客户,一般很少会偏向中介公司,所以建议你们还是庭外和解,让业主赔一部分就算了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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