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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单位成立法律事务部门,我负责其中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目前没有相关的资料,请各位帮个忙,最好能提供几个现成的管理制度,小弟我压力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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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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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
  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  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范文2: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管委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管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管委会行政职能中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投资服务局具体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我委决策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凡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专案,由投资服务局统一负责案件的委托及协助调查工作,各部门务必给予积极配合,确保法律案件处理的及时有效。
     第二章 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第五条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六条 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七条 应管委会要求,列席重大会议; 第八条 应管委会要求,协助我委制定、审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受管委会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第十条 应管委会要求,就管委会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意见书; 第十一条 受管委会委托,与相关政府、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协助管委会各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对管委会各部门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并负责在投融资决策、知识产权、金融与税务方面为管委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受管委会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法律咨询流程 1、口头咨询流程 各部门与法律相关的一般问题,可通过电话或当面咨询的方式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法律顾问应对咨询内容、结果,填写《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口头法律咨询表》,一式两份,交投资服务局、律师事务所各一份备案; 上述口头咨询中,法律顾问认为重大事项,要单次提交投资服务局备案,一般事项咨询每月一结。
     2、书面咨询流程 各部门与法律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填写《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咨询传递单》,以书面形式直接或传真方式提交投资服务局,并且要明确说明所需咨询的问题、对该咨询的反馈时间要求、需要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投资服务局对《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咨询传递单》进行登记后,转交法律顾问; 需进一步核实了解事项,法律顾问可直接与经办人联系; 需座谈或法律顾问认为需要投资服务局协调核实事项,由投资服务局负责安排、协调; 法律顾问将书面咨询结果以《备忘录》、《建议书》、《法律咨询意见》等形式制作书面文件,一式三份,交投资服务局、经办部门、律师事务所各一份备案,其中经办部门备案件由投资服务局转交。
     3、电子邮件咨询流程 经办部门将邮件同时发给投资服务局和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将咨询结果以邮件方式同时复经办部门和投资服务局;需要出具书面意见时,由法律顾问将该书面文件提交投资服务局; 电子邮件咨询情况由投资服务局按月进行汇总记录;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 各部门根据合同内容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表进行填写,将合同后附,报投资服务局,经登记编号,由投资服务局将合同转交法律顾问审核,审核后由法律顾问直接通知经办部门。
     1、《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经济合同; 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 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送审表》; 经办部门的较急合同选择上述与其相适应的表填写,将合同后附,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给投资服务局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审核后直接通知经办部门。
     第四章 诉讼案件办理及程序 第十六条 以管委会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案件,由投资服务局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七条 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应诉材料后,投资服务局进行登记并及时将应诉材料转交顾问律师。
  案件需要委托顾问律师办理的,根据案件情况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及出庭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文件。  标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含300万元)由投资服务局主管主任签授权委托书, 标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签授权委托书。
   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法律论证,认为需要向案件涉及的经办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或调阅案件相关资料的,由投资服务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应给予协助。   法律顾问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服务局反馈,案件结果(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件)交投资服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生的纠纷或可能导致诉讼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由投资服务局安排经办部门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法律顾问认为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提出法律意见书,经管委会有关领导审批后交由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九条 其他需法律服务事项 涉及司法机关及律师到管委会调查取证的问题,由投资服务局接待后转法律顾问接洽,法律顾问认为需要管委会出具相关证据或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由投资服务局协调各经办部门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凡非司法机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上访,均按群众来信来访相关规定对待,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批转相关职能部门接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与开发区管委会新颁布的规定如有不符时,按管委会新的规定执行,并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口头法律咨询记录表》 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咨询传递单》; 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经济合同; 4、《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 5、《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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