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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198条中保险标的是指的利益还是具体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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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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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直接决定保险的险种,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首险程度直接影响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人身保险标的不同(人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保险费、保险险种也不同。

200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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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8条(保险诈骗罪)中的第一项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其中的“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人,也可以是对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对象,但通说认为,保险标的必须对投保人或受益人有保险利益,即: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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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下法条 您是否注意后面还有一句"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与虚构保险标的"是平行的. 因此应认定为具体的具体的物. 一家之言,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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