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平销返利行为?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前面两位朋友说的很对。
通俗地讲:
平销行为是指商业企业按照生产企业给的价格(低于市场价)销售产品,按所达到的销售额给商业企业返还利润。举例如:某电视机厂家与某百货商场约定,销售额100万生产厂家给商场返利×%。或者销售额达到一个约定的数额,生产厂家给商业企业诸如汽车、冰箱、电视机等一定数量的商品货物,即为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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