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是家里人介绍认识的,感情都是自己培养出来的。我和我老婆是12月13号结婚,1月11号生的女儿,因为没送年夜和拜年,我老婆一气之下在初二早上跑回了娘家,由于家里勾通,于初三晚上回家一趟,又在初四早上离家出走了。去了她自己娘舅家,并且在这期间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在初五的那天,她打了退奶针,现在已经没有奶水了。
(在初八之前我和她通过两次电话,和她家人见过二次面。她和我讲的最多的就是:我要权力,我要地位,我要房子,要是你想和我在一起,我就要保障,叫你父母把房产写一半给你,叫有权威的人一起签字,让法律公正。)还有就是她家里人也是这样说的,让我很寒心。
在初八这天,我去了宁波,因为我是宁波市内一小县城的,我见了她,可是她跟我讲的还是关于分房的事,说自己要工作。
要事业。孩子吃奶粉谁带都无所谓。我说,为了我们的孩子你和我回去,什么事我都可以原谅你。他答应我初十回家。于是我就放她回娘家了。但是就在今天,初十这天,她确发短信来说,她想好了,不回来了,而手机再次关机。在我们结婚到现在我从没有打过她,骂过她,都是百一百顺,可是她确变的太快了,
她家里有4个姐姐,一个兄长,她最小,人多嘴杂。
很多事都是她家里出的主意。
事情就是这样,我想问问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帮我的忙,看看这件事情怎么处理,是不是构成离婚,我可不可以去法院提出离婚。
女儿又会判给谁。
从说的情况看,你做为男方现在现在根本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你想提离婚那是一年以后的事。并且就目前看仅是因财产引发的家庭纠纷,不能证明这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的。
如果女方也同意离婚,你们可以协议离婚,或由女方起诉离婚。
24个月以下的婴儿离婚时原则是是要由女方抚养的。 你若想要孩子就必须另找女方不能抚养孩子的证据了,很难的,那个打针断乳不会成为对女方不利的证据的,出生后就人工喂养的多的是,不是法律上所禁止的。
说多少也没用。就一句了:以静待动,别理她,二年以后再说。
我国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于这一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在上述情况下男方一般是不能提出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是不受限制。
但是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男方在这个期间提出离婚,如果法院在判断以后认为有判决离婚的必要还是会判决离婚的。 比如说不离婚会威胁到男方的生命安全或者说女方采取的行为对孩子不利等。
之所以规定在这三个时间内不能离婚,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的权益。之所以规定在分娩后一年内不能离婚是考虑这个期间女方可能要哺乳孩子,可能无法工作,失去经济来源。但是你们的情况是女方实际上已经不哺乳孩子,因此也就失去了法院禁止提出离婚申请的基础了,所以还是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的。
在提出申请后,法院会根据事实对时候可以受理申请进行判断的。
离婚的关键是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为你们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一方吸毒、赌博,也没有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因此法院可能会缺乏判断你们是否感情破裂的直观依据,因此你要想跟女方离婚,在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上还是要充分举证的。
因为你的孩子还这么小,所以即使是判决离婚,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女方的。但是因为女方已经不承担哺乳孩子的责任,已经女方表现出来的对孩子极度不负责的态度,将上述事实主张给法院,法院还是可能会将孩子判决给你们抚养的。
婚姻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你对女方也很好,她很多话可能是在对方家长和亲戚怂恿下讲的气话或者欠缺考虑的话,所以建议你们还是好好沟通,不要一下子就闹到离婚这个不可收拾的地步。
应该先冷静, 然后可以协商的。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尽力争取
先把她找回来再说。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作为男方你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离婚必须履行手续,没有自动离婚的,要么到民政登记要么到法院起诉。
2。你说你们感情是自己培养的,这事又是突发的,现在无法协商和好,可以先把事情放一下,看双方是否能冷静后和好,不必急于离婚,以免双方后悔。
3。如果确实决定离婚,双方又就离婚的条件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4。按规定在孩子一岁前男方一般不得提出诉讼离婚,且两岁以孩子抚养权有争议会给女方。但是以你说的情况,是女方弃子而出,所以,如果确实无和好可能,即使在一岁以内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并争取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