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高手,“发出商品”属于存货科目还是过度科目?
“发出商品”是企业的存货。它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账户一样,其核算的货物虽不在企业但所有权却仍然属于企业。一般而言,在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
例:根据合同约定,发给M公司甲产品100件,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发出产品后得知,M公司目前遇到较大的财务困难,其货款及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甲产品每件实际成本为1200元。
借:发出商品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同时,将增值税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3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其实所谓“过渡科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还是属于五大类科目里的一种。
比如:“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 等等,它们分别属于资产类、负债类、资产类,只不过用起来我们更强调它的“过渡”作用而已。
是存货
是存货科目
当然是过渡科目。存货盘点时只有盘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既然是发出商品从字面上简单的理解也知道它的所有权已不属于自己,即便东西在本公司内也需标明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