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首家合资货币经纪公司12
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全部
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 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 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基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现阶段允许开办的业务只包括货币经纪公司的部分基本业务。
根据国际经验,对货币经纪公司明确了不做自营的中立性原则,严格规定不得开展自营业务。同时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这不仅能够保证货币经纪以完全的中立性确保交易的公正,不会采取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方式侵害客户利益,也不会在行情变化时为了满足自营要求而压后客户的交易委托。同时,将保证货币经纪业在活跃交易、提高流动性时,不会为金融市场增加系统性的风险。
由于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经纪业务范畴,因此,注册资本不需要很大。各国监管当局对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一般要求在除办公设施以外,能维持两到三个月的经营成本。考虑到我国租金、工资、经营成本等因素,《试点办法》规定,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由于货币经纪公司只是货币交易的中介机构,没有自营功能,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属于交易双方,所以,它没有通常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支付、流动性、信用等风险,它所要管理的主要是操作风险。
《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处置风险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货币经纪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重点要防范操作风险等。
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中国银监会将制定《试点办法》的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立程序、业务管理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对《试点办法》进行细化,提出更为具体的监管要求,确保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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