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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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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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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份额发生如下变化 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1)增持情况下:5% — 30% (包括30%) ①增持5%—20% (不包括20%)。
   A。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 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简称“派出机构”),通知 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 公司的股票。
     B。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应编制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②20% — 30% (包括 30%)。 A。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 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B。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 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 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承 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 顾问。 (2)减持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减持所持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5%的,应编制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无须编制报告书的情形 ① 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仅披露变动情况; ② 上市公司回购减资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变化。   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时需要进行 哪些信息披露?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 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 告、公告。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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