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会计分录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1)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
(2)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3)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4)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全部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1)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
(2)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存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3)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4)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例题】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该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建筑物。2010年1月至4月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一批工程物资,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210。6万元。
(3)工程领用生产用A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00万元;购入该批A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未对该批A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应付工程人员职工薪酬114万元。
(5)工程建造过程中,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部分毁损,该部分工程实际成本为50万元,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从保险公司收取赔偿款5万元,该赔偿款尚未收到。
(6)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其他支出40万元。
(7)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领用生产用B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万元,购入该批B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额为3。4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支出5万元。未对该批B原材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8)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9)剩余工程物资转为生产用原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逐笔编制乙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1)借:工程物资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2)借:在建工程 210。
6
贷:工程物资 210。6
(3)借:在建工程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4)借:在建工程 114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4
(5) 借:营业外支出 45
其他应收款 5
贷:在建工程 50
(6)借:在建工程 40
贷:银行存款 40
(7)借:在建工程 28。
4
贷:原材料——B原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银行存款 5
(8)借:固定资产 460(210。6+117+114-50+40+28。
4)
贷:在建工程 460
(9)借:原材料 20[23。4/(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工程物资 23。4(234-210。
6)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