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动辞职可以要求
2011年3月,张某应聘到某百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 1200元,按月结算。张某刚工作十七天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结算
工资,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拒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在试用期内主动辞职当然有 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原劳动部《关于贯...全部
2011年3月,张某应聘到某百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 1200元,按月结算。张某刚工作十七天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结算
工资,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拒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在试用期内主动辞职当然有 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四十条规 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 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是“在试用期内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 出辞职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
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关于
日工资的计算方法,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有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人+21。
75 天。
本案中,张某刚工作十七天,没有超过约定的试用期,因此可以提出辞 职,但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百货公司,也就是说,张某在提出辞职申
请后,还应继续工作三天,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张某继续工作三天 后,可以要求百货公司按照自己的实际工作天数20天折算支付工资919。 54 元(1000 元+21。
75。天 x20 天=919。 54 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