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部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是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 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 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参加。 也就是说,业主大会的开会形式多样,但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满足最低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定,只有这样才能 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保障所作出的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否则, 若到会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形成决议也属于无效。 《物业管理条 例》第13条对业主大会开会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全部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 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 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参加。
也就是说,业主大会的开会形式多样,但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满足最低人数或投票权的限定,只有这样才能 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以保障所作出的决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否则, 若到会人数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形成决议也属于无效。
《物业管理条 例》第13条对业主大会开会期限作出了规定,即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 大会临时会议。
为了确保每个业主的知情权,充分实现业主自治。 《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