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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私宅动迁!的继承问题,求助!!!!!!!!!

  我爷爷解放前在青岛购置了一处房产,家里共有十一个子女。我父亲和一个大叔叔和爷爷一起共住,并在此房产成家,户口分为三家,但房产证没有分过户,是爷爷的名字。爷爷的其他子女婚后均自行解决住房,并迁走了户口。因为有房住,我家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而爷爷的其他子女大多因住房困难,享受过了福利分房。
  
  现爷爷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政府又要马上拆迁此房。爷爷的另外9个子女(有2个已去世,他们的子女代表)向我家和大叔家提出,在政府拆迁房屋前先办理此房产的遗产公证。政府的动迁款就是爷爷的遗产,要十一个子女平分。如果是这样,平分后的动迁款根本无法在青岛另外购房,我上有老,下有小,真不知道今后如何安家?!请教专家意见,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此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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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4

0 0
    因为,动迁款是按户口人数和房屋面积两部分开来算来的。 所以,动迁款是按户口人数给的,属于目前居住地有户口的人的; 那么,可以继承的是“房屋面积”(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偿款---你爷爷的遗产是必须大家“其他子女平分”的! 因为,你们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所以,可以多分些;如果不行,可以诉讼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判决。
     这里我在强调:你们的拆迁补偿款(因为有户口和在此地长期居住)是属于你们的!!! 另外,你们家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有证明吗?去单位马上开出来!有准备才好!那么你们还应该去拆迁单位,让他们把动迁款按户口人数和房屋面积两部分开,你们就好办了。
  或者把有关文件准备好。  如果需要,我们再联系!!! 祝大家春节幸福、快乐、长久!!!。

2007-02-01

99 0
动迁款是按户口人数算的这部分可以单独算,但你要有证据证明具体的数据.处理这事不要太冲动.和气为贵.

2007-01-30

118 0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爷爷的名字,因此该房屋产权属于你爷爷,其去逝后该房屋(现在已经成为该房屋拆迁款)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从你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你爷爷去逝时并没有订立遗嘱,因此不按照遗嘱继承来办理,而由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根据>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你爷爷的九个子女以及另外两个已去逝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均有权参与继承该遗产。    一般情况下为均分。
  当然各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是根据>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从你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你的父亲和一个大叔与你爷爷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因此可以依法予以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要么大家协商确定,要么就诉讼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2007-01-30

120 0
    很同情你的情况 该房产登记的姓名是你爷爷的,那么你的爷爷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现在你爷爷去世,该房产应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 现在你的爷爷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你家的情况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被继承人子女进行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他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样话,你爷爷的子女都可以依法对该项房产(或补偿款)进行继承 如果你是该项房产的共有人的话。
    所得份额就会提高,但是兄弟姐妹之间可以协商,毕竟,你家(和大叔家)和爷爷生活在一起,尽了相对较多的赡养义务,大家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倾斜于你家,但是另外的几家有权对你爷爷的遗产进行继承(至于他们是否放弃需要你们家族内部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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