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加入民盟,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加入,有谁知道吗?
六、关于盟员
第二章盟员规定了加入民盟的条件、程序和盟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本章首先对申请入盟的对象做出了规定:“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民盟的发展对象确定为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是根据各民主党派协商确定的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发展对象的重点分工,目的在于体现各民主党派的不同特点,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1996年3月间,中央统战部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就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商议。会议就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问题做出一些原则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⑴ 组织发展...全部
六、关于盟员
第二章盟员规定了加入民盟的条件、程序和盟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本章首先对申请入盟的对象做出了规定:“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民盟的发展对象确定为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是根据各民主党派协商确定的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发展对象的重点分工,目的在于体现各民主党派的不同特点,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1996年3月间,中央统战部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就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商议。会议就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问题做出一些原则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⑴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三个为主’的原则(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
);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⑵ 民主党派历来主要由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组成。参政党作用的大小不在成员数量,而在于成员的素质。为了使组织的发展与巩固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有一定数量又能保证成员素质,根据近些年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的净增率以不超过5%为宜,由各民主党派中央从总体上掌握。
⑶ 鉴于新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一是在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工作对象较集中、具有一定骨干力量的县级市的市区,在事先与中共省级党委协商一致和充分考虑组织工作的承受力的情况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成员,建立组织。
⑷ 在有中共组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其中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各民主党派可个别发展。⑸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性人士,应事先同当地统战部及有关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本党派上级组织的同意。
按照这个座谈纪要的精神,盟章中规定:民盟发展组织,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 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发展成员要注重质量,注意吸收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在工作中发展,发展为了工作,稳步发展,实行发展与巩固相结合的组织工作方针。
盟章还规定了吸收盟员的程序,即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经盟员二人介绍,并经基层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在发展盟员的审批权限上,将审核批准的权限和直接吸收盟员的权限,提升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这是根据地方组织发展的实践经验而做出的,有利于保证新盟员的质量。
盟章规定了盟员的各项义务和权利。盟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义务;盟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有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的权利,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盟章规定盟员有退盟自由,并规定了盟员退盟的程序和注销盟籍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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