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用外币怎么办我们是内资私
本法旨在确立有关外商在塔吉克斯坦投资的司法、经济和社会准则。 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对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平等的保护,以确保塔吉克斯坦的经济效率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得以提高。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投资系指用于商业等获利活动的所有产权或知识产权形式,包括: 1. 现金,特别银行存款,股票和其他债券; 2. 动产(设备和其他物资等); 3. 不动产; 4. 知识产权,如版权,特殊知识与技能等; 5. 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投资也可以采用资本投入的形式。
第2条 投资行为包括所有公民、法人实体以及国家所从事的创利活动。
第3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 ...全部
本法旨在确立有关外商在塔吉克斯坦投资的司法、经济和社会准则。 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对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平等的保护,以确保塔吉克斯坦的经济效率能够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中得以提高。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投资系指用于商业等获利活动的所有产权或知识产权形式,包括: 1. 现金,特别银行存款,股票和其他债券; 2. 动产(设备和其他物资等); 3. 不动产; 4. 知识产权,如版权,特殊知识与技能等; 5. 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投资也可以采用资本投入的形式。
第2条 投资行为包括所有公民、法人实体以及国家所从事的创利活动。
第3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 1. 外国法人实体; 2. 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和永久居住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3. 不具备法人实体资格的外国团体组织; 4. 主权国家; 5. 国际组织。
第4条 外国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可采用以下方式: 1. 获得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法人参股的企业或组织的股份; 2. 建立外方独资企业; 3. 获得股票和证券等产权; 4. 与塔吉斯坦公民或法人共享、或者单独取得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产权; 5. 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法人签署协议,从事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
第5条 外国法人实体和公民、非法人性质的外国社团、国际组织、无国籍者或永久居住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参与塔吉克斯坦境内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过程。 外国投资者参与上述塔吉斯坦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的条件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加以规定。
第6条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外国投资的法律程序类似于塔吉克斯坦公民、企业和组织进行产权投资的相应法律程序。 如果外资投放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特定地区以及需要优先发展的经济部门,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到特别的税收和其他优惠待遇。
基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利益,有关法律规定也将对外国投资者以及吸收外国投资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限定。
第7条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以及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和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从事某些方面的活动时,必须事先获得许可。需要获得许可的活动种类和范围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给予说明。
第二章 外国投资保障
第8条 今后10年内,如果发生相关法律被修改,从而导致投资环境恶化的情况,则外国投资适用最初投资时生效的法律规定。
因下列原因修改法律规定时不适用本条款:因国防需要;因国家安全需要;因维持社会秩序需要;因维护公众健康和道德需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不会将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收归国有。国有也不征用外国投资及其收益,除非发生自然灾害、特殊事故、流行病及其他紧急情况。
一旦发生征用,征用方法将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作出决定。征用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区别对待。外国投资被征用后必须尽快给予补偿,不得无故拖延,补偿金额应与征用发生时外国投资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果外国投资者提出要求,补尝应以外汇形式支付并允许汇往国外。
关于赔偿金额、条件及形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裁决,或者由双边协议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机构裁决。 第
9条 当外国投资活动被强行中断时,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对其投资及其收益进行赔偿。
赔偿形式可以是货币或物品,赔偿数额应与投资活动中断时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10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投资所得的合法收入以外币形式汇住国外。
第11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获得的利润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进行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授权银行及国外银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规定的外汇兑换程序,将其在银行账户中的本币存款兑换成外国货币。
第三章 利用外资创办和经营企业
第12条 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是合资企业也可以是外资独资企业。
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同样具备法人资格。 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形式以外,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采用合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商社以及其他企业形式。 企业创办与否由企业创办者决定。如果创办者之一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有企业或社会组织所属企业,那么,引入外资创办企业的决策须经过与相关产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同意后作出。
关于引入外资创办银行的事项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银行法及银行活动法加以规定。
第13条 在重大建设及重建项目中引入外资创办企业时,须事先取得有关专家委员会的批准和许可。在某些情况下,引入外资创办企业还须得到环境、卫生及生态方面专家的鉴定。
有关的审查批准程序应按照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生效的相应法律规定办理。
第14条 1. 引入外资的企业登记由财政部负责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附属单位以及代表处等,在提交申请报告两周后即可获得官方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应拥有相应的注册证明。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企业即获得法人资格。 2. 如果登记注册申请违背塔吉克斯坦工和国的法律,或者提交申请的方式不妥,可能导致注册审批的延期等后果。发生此类事件后,申请者可以求助法庭解决。
3. 外资企业申请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a) 证明合伙者偿付能力的银行证明; b) 由创办者之一签署的请求企业注册的书面申请; c) 如果创办者不止一人,则应提交两份经公证的创办协议; d) 阐述企业创办的经济和技术动因的有关文件; e) 已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4.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a) 注册申请; b) 部公司(总厂)出具的关于建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文件; c) 由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母公司章程; d) 缴纳注册费的收据。 5. 注册登记费的数额由政府决定。
6. 登记机关发布的有关登记注册信息所需费用由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负担。
第15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也可以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其创建程序企业相似。
第16条 外资企业可以加入其他公司、集团或协会等。
这些合并活动必须服朋塔吉克斯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第17条 合资企业创办章程中须说明合资各方的投资数额、比例及其他条款。合资各方的实际出资份额应符合上述章程或协议的规定。
如果合资企业在获得登记注册之后的一年之内仍不能使合资各方的投资达到预先约定的份额,那么,负责管理合资企业注册的机构应取消该企业的注册资格。
第18条 外资企业有权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也可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使用等。
外资企业必须事先获得对外经济活动的许可之后才能从事有关的对外经济活动。 除一般的现行优惠以外,从事原材料生产的外资企业(不包括农业及自然资源采伐业),如果外资份额占到30%以上,可享受下列优惠税收待遇: 1. 吸收外资额10万到50万美元的企业可免交所得税两年; 2. 吸收外资额50万到200万美元的企业可免交所得税三年; 3. 吸收外资额200万到500万美元的企业可免交所得税四年; 4. 吸收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免交所得税五年。
免税期限自税务当局收到企业利润平衡表时开始计算。
第19条 外资企业中外资份额超过资本金30%以上时,企业可不经许可直接出口其产品或劳务。外资企业因自身经营需要,可不经许可进口所需产品或劳务。
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范围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加以说明。
第20条 作为合资企业外方投资的资产项目进口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时,可免交关税及进口税。合资企业中外方雇员的个人财产也可免交关税及进口税。
第21条 合资企业可自主选择财产保险及其他保险措施和方案。
第22条 关于外资企业的税收问题,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关法规加以说明。
第23条 税务当局及其他机构对合资企业某些方面进行调查时不得超越其授权范围。
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的经营活动资料。税务及其他政府机构应对其调查结果进行保密。
第24条 外资企业应按照塔吉克斯坦工和国的法律规定保留账册、簿记及其他统计资料和报告。
第25条 外资企业可将其资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房屋、建筑物、设备产权以及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到可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
第26条 以知识产权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同样受塔吉克斯大林坦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相应地,外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也应遵守塔吉克斯坦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27条 外资企业可采用单个或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其雇员的雇佣、解聘、工休、报酬、退休金以及其他担保和补偿方案,雇员可用外汇将其收入汇往国外。
第
28条 对于外国员工,除退休金以外的福利措施应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来办理。外资企业可根据要求,以其本国货币形式,将退休基金转至雇员永久居留国。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企业和组织的要求,外资企业可从雇员的月退休金中扣除相应的社会保险开支。
第29条 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创办人提出企业清算申请,或者发生了企业破产,可以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外资企业应纳税的累积资产应以实际资产价值计算。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购买和拥有证券
第30条 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购买和拥有证券。
第31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本国和外国货币购买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实体的股票及其他证券。如果企业的股票被外国投资者用外币购买,则这个企业即被视为引入了外国投资。如果企业的股票被以卢布收购,而其中外国投资者又持有50%以上的股票,则该企业也被视为引入了外国投资。
引入外资的企业有权享受本法第二十条所列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时,应在财政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权
第32条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购买或租用获得土地使用权。
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获得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也意味着获得了该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第33条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在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之后,可以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划定的经济区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业务。
第34条 产权 出租者可以按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租赁和租赁活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签定租用合同,向其出租产权。
第35条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与政府有关机构签署协定或合同,取得特别许可权,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及其他经济活动。
这些合同应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所从事的活动及其条件。
第六章 争议与自由贸易区
第36条 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国际合同纠纷时,应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进行裁决。
下列争议和纠纷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庭裁决,或者根据情况由塔吉克斯坦或外国经济法庭给予裁决: 1. 外国投资者与吸引外资的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执; 2. 外国投资者与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之间发生的争执; 3. 合资企业合资各方之间发生的争执。
第37条 如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有关国妹协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平共处国外国投资法中的某些规定不符时,应以国际协定为准。
第38条 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和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了发挥本国经济的发展潜力,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在其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将享受最优惠的待遇。
第39条 除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供的一般权得和保障以餐,在自由贸易区内经营的外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还可获得下列额外优惠待遇: 1. 优惠税收。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享受低税率待遇,包括在国外存款的所得税率。这一优惠税比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通行税率低50%以上; 2. 较低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租金或使用费。有权对租用资产进行转租,或长期租用某项资产; 3. 特别关税待遇。
较低的进出口关税,以及简化的过境手续; 4. 简化出入境签证手续。 自由贸易区内的优惠措施及条件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并经议会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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