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侯审的条件我朋友因涉嫌故
观点一:该羁押没有错,法院不必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原逮捕决定。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同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做出两次逮捕决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制作出两份逮捕决定书。
观点二:羁押程序错误,法院需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交由执行机关执行,以重新制作的《逮捕决定书》为法律依据关押犯罪嫌疑人。所以必须及时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理由:1、逮捕、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逮捕的强制力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了,逮捕的羁押效力终止,被取保候审的强制力取代。这时候如果只是解除取保没有变更其...全部
观点一:该羁押没有错,法院不必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原逮捕决定。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同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做出两次逮捕决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制作出两份逮捕决定书。
观点二:羁押程序错误,法院需重新制作逮捕决定书,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交由执行机关执行,以重新制作的《逮捕决定书》为法律依据关押犯罪嫌疑人。所以必须及时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理由:1、逮捕、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逮捕的强制力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了,逮捕的羁押效力终止,被取保候审的强制力取代。这时候如果只是解除取保没有变更其他强制措施那么就没有强制力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了,因此又发现该犯有逮捕必要,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会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4条第3款应当重新办理逮捕决定书的规定;2、解除取保候审的2种法定条件:①《刑事诉讼法》第58第3款“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②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显然,本案件解除取保是属于第2种情形。
检察院做出解除保候审决定是基于法院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1、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侯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侯审人、被告人违反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做出逮捕决定,才能合法的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2、按观点一“将逮捕变更为取保侯审后逮捕的执行中止,那么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做出后,原逮捕决定的法律效力自然恢复,继续执行”的逻辑,如果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因满12个月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在没有其他强制措施决定出台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会被羁押,所以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将会导致违法羁押。
3、一份逮捕决定只能执行一次,否则我们在案卷材料中不能来反映这一强制措施变更过程的有关情况,也无法反映继续羁押开始的时间及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在发现被告人黄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应依刑诉法56条作出逮捕决定,并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通知检察院(原决定取保候审机关)。
因此,必须对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纠正违法羁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