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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签定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全部收起合法吗?

我在现任公司任职已两年,半年前合同期满后续约,签定后公司负责人以"要拿到劳动局备案"为由,一直没发还,过了两三个月后追问,行政部负责人的说法是:任何辞职的员工离职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就会一式两份撕毁,现在都是由公司负责保管.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要是有任何劳动纠纷作为员工的我们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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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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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主要用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讲,劳动合同要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部门留存一份,只有一方持有的劳动合同涉嫌违法。 但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份数及保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一些单位(包括你们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诸多考虑,不给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十分普遍,劳动者迫于生计等原因,也只能违心接受。
     当然,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的规定,将有力保护劳动者。 至于你提到的“要是有任何劳动纠纷作为员工的你们该如何应对?”问题,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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