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工伤

如何确认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的三个特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那是否存在这样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全部回答

2006-12-05

0 0

    不独立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主体。只要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就一定存在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情形有三: 一、行政主体自己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义务;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建立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建立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撤销的其他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其撤销者承担由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做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律义务。
     因此你的问题的答案是有这样的行政机关,其行政法律责任由建立或撤销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承担。

2006-12-05

164 0

这么说吧,政府内部确实有不属于政府机构序列,临时设置的机构,这种机构,或者法律直接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有行政主体能力),或者其依法挂靠在某行政主体内,由挂靠的单位行使主体职能.

2006-12-03

181 0

应当有这样的现实问题。 比如,司法界,在侵权赔偿方面,公安局的责任是国家行政赔偿,法院、检察院的责任是国家司法赔偿,他们本身是没有独立承担赔偿能力的; 又如,行政法规、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单位,责任应当由授权或委托的机关负责,受托单位不承担行为责任。……总之,此问题比较复杂,难以说的清楚,不是绝对确定的问题。

2006-12-03

170 0

那是不可能的。行政主体的定义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行为。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工伤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工伤
工伤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