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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暴张,如何向哪些部门申诉?

定金。契约税已交,房子3年未付,房价暴张,如何向哪些部门申诉? 我在2003年8月4日,向江苏兴化中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家商铺。当时江苏兴化中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意向书,暂定单价为每平方米9280元(当时本城商铺最高价为4000元),当时交付了194000作为认购预约费(是当时总房价的一半)。
并于2004年2月5日交了7752元的全部房产契税。 2006年8月才通知我们正式定合同,并通知我们,房价涨到每平方米11705元(房产公司对外销售是每平方米18000)。此时我们业主找了相关部门反映价格问题,才发现问题多多。 1当时兴化中兴置业有限公司是国家企业,现已改为股份制私有企业。

---我们业主是否有知晓权? 2现在的房产开发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房产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就收定金是否违法? 3目前房子还未封顶,他就骗我们定合同。 这是否是违法行为?是否是商业欺诈? 4是否房产契税全交以后,房价就不应当再涨,当时的合同就已经生效? 5如果当时的合同不生效,挪用我们资金3年多,是否属非法集资,应赔偿损失? 。

     不用想的太复杂,开发商未取得房产销售许可证售房,就应立刻采取法律行动,是赚钱的时候,法律可参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全部

     不用想的太复杂,开发商未取得房产销售许可证售房,就应立刻采取法律行动,是赚钱的时候,法律可参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收起

2006-11-20 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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