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遗产

民法学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部回答

2006-11-12

0 0
    1、首先确定参加继承的人数,如下: (1)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乙、王甲、王丙都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是在该案中,王乙先于王某死去,故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王乙应继承的份额由王乙之女及王某的外孙女代位继承,继承的份额是王乙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2)该案中,王乙死后,王某一直跟着女婿和外孙女一起生活,说明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该案中,王某的女婿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王某遗产的继承。   (3)王丙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发生转继承,王丙应该继承的一场份额转由王丙的继承人继承,则是王丙的妻子参加继承,其也只能继承王丙应该继承的份额。
   (4)总结:该案中,参加继承遗产的人有:王甲、王乙之女、王乙之丈夫、王丙的妻子。 (该案例给得不是很清晰,如王丙之妻是否健在?要是他妻子不在了的,则会发生不同的继承关系;还有其女婿的尽孝问题也交代不清楚;王丙是否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这些都必须写清楚才能正确确定继承人,合理分割遗产。
    要记住哦) 2、遗产分割: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王某遗留下的三万元由:王甲、王乙之女、王乙之丈夫、王丙的妻子四个人均分,即每人0。
  75万元。 。

2006-11-12

428 0
    前提……王某的三万元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是他个人财产;他没有遗嘱。那麽…… 1、王某死亡,三万元属于个人遗产。由乙、甲、丙姊妹三人法定继承。每人占一万元份额。 2、因为女儿王乙先于王某死亡,她应继承的份额由她的女儿代位继承。
   3、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他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配偶继承。   结果:王乙的女儿、王甲、王丙的配偶各得遗款一万元。 虽然,题中交待了一些其他条件,但,不足以影响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2006-11-12

426 0
    王某死,则三万元为王甲、王丙、女婿、外孙女等额继承。此处女婿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外孙女代位继承王乙应得的份额。 王丙在王某死后也病故。此时,如果对王某的遗产尚未分割,则由王丙之妻参加分配,转继承王丙应得的份额。
   依据是《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2006-11-12

400 0
有点难~~~~~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遗产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遗产
遗产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