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代言问题奶粉的明星是否应道歉
不用道歉。
如果要求明星道歉,这说明明星是做错事了。那么明星该怎么纠正错误呢?难道要求明星时不常的去企业抽检?还是让明星充当代言品牌的3。15??质检局都查不出来,难不成明星倒是比质检局更专业么?让明星们把三聚氰胺的分子式写出来,我看看有几个会写的。
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是自己的喜好和经济承受能力。明星代言,仅仅是维持和增加知名度罢了,是让消费者知道还有一家商品可供选择。我的偶像代言宝马,难道我就放着奥拓不买,非要砸锅卖铁的买宝马么?要是明星可以左右消费者的意向,那么蒙牛伊利三鹿的代言人都挺不错,我是不是得早晨喝蒙牛,中午喝伊利,晚上喝三鹿?
况且,市场会对明星做出一个评判。 ...全部
不用道歉。
如果要求明星道歉,这说明明星是做错事了。那么明星该怎么纠正错误呢?难道要求明星时不常的去企业抽检?还是让明星充当代言品牌的3。15??质检局都查不出来,难不成明星倒是比质检局更专业么?让明星们把三聚氰胺的分子式写出来,我看看有几个会写的。
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是自己的喜好和经济承受能力。明星代言,仅仅是维持和增加知名度罢了,是让消费者知道还有一家商品可供选择。我的偶像代言宝马,难道我就放着奥拓不买,非要砸锅卖铁的买宝马么?要是明星可以左右消费者的意向,那么蒙牛伊利三鹿的代言人都挺不错,我是不是得早晨喝蒙牛,中午喝伊利,晚上喝三鹿?
况且,市场会对明星做出一个评判。
你因为奶粉事件不喜欢一个明星,那么这个明星受欢迎度就会下降,自然会影响到其经济利益。
要是产品出了事情,就要明星道歉,我看,麻烦大了!可口可乐曾经在欧洲毒死过人,很显然,可口可乐的代言人都得道歉。
日本索尼出现过CCD质量问题,那么代言索尼的明星也得道歉。啧啧啧,这些代言人可都是大名气的大腕们,这可热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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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一直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我已经谈过我的看法了。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有加害人主体的,而不是随意找一个相关人员就可以使用无过错原则。千山在奶粉事件中,也没有过错,是不是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呢?显然不是,因为千山并不是加害人主体。而千山则始终不能理解加害人主体身份。
在奶粉事件中,代言人和婴儿受到损害,并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说因为明星代言奶粉了,所以奶粉就会毒害婴儿。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明星压根就不是加害人主体,又怎么能够适用无过错原则呢?千山单纯的强调“无过错”,但是却完全忽视了主体身份。
如果不先确定主体身份,那么显然,千山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原则不是“因为无过错,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而是“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千山不能随便把所有“无过错的人”都当成应该承担责任的对象。
我已经说过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就我个人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我认为所谓的“无过错”,是指“主观无过错”,并不代表加害人没有错误。譬如产品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企业不是主观意图去蓄意制造劣质产品,而是管理不当、工作疏忽所产生的“非主观性过错”,所以企业依然是有过错的。
千山用质监官员辞职来佐证“无过错原则”,这是完全错误的。无过错原则具有法律效力,是要承担受害者损失的。丢掉乌纱帽,并不是法律的裁决,而是政府人事的奖惩,这是两个范畴。就像政府提拔一个官员,不等于是法律规定应该提拔。
千山似乎搞混了。
sola认为明星代言不会产生三聚氰胺,但是会扩散三聚氰胺。我认为这是sola太感情化的言辞,不是一个理性者所提出的看法。明星代言只是影响产品销量,并不是影响劣质产品销量。
如果产品是合格的,又那里来的扩散三聚氰胺呢?如果按照sola的逻辑,杀人犯的父母是不是也要承担罪责呢?因为他们把一个罪犯养大成人,所以才会导致别人受到伤害?sola不觉得这种逻辑很可笑么?杀人犯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他不是父母的傀儡木偶,父母也不应当去分担杀人犯的罪责。
同样的,三鹿难道没有独立性,三鹿难道被代言人管理的么?代言人的目的是把一个产品推向市场,而不是把一个劣质品推向市场。就像杀人犯的父母是养育一个人,而不是培训一个杀人犯。这一点请务必搞清楚。
sola认为代言人是拿了消费者的钱,这一点看似有理,事实上是很诡辩的。
三鹿公司的所有职员,包括打扫卫生的清洁工,也都是拿了消费者的钱,难道也要承担罪责么?我想sola显然没有注意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有朋友认为企业倒闭,清洁工下岗就算是承担责任,我认为,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么企业倒闭后,代言人失去在该企业未来的代言费,也是一种惩罚,这已经扯平了。
明星拿到的代言费,是明星名气的增值,而不是消费者的担保费。明星从来没有和消费者产生任何担保类契约关系。
即便消费者的确是因为信任明星,而去购买其代言产品。但是消费者仍然具有完全的、彻底的自由来做出选择。
消费者从来不会因为明星代言,而做出不自由的选择。消费者不会因为明星代言了某种产品,就丧失了自己的选择自由。消费者根据代言明星的崇拜而选择产品,是消费者自己的消费理念问题,并不代表其选择自由遭到了限制和强迫。
明星代言,只是增加了消费者对代言产品的喜爱程度,而绝不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利,消费者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该代言产品。明星不承担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后果,而只承担消费者对明星喜爱程度和信任程度下降的后果。
法律和道德,不会强迫一个人喜欢或者不喜欢另一个人。(千山别用诈骗来反驳了,我想千山能够理解主观恶意参与的区别。)
如果说明星到底在奶粉事件中失去了什么。那就是消费者在经过奶粉事件后,记住了一个教训:该明星代言的产品,也不见得就是100%的合格产品,该明星代言和100%合格之间,不是等号。
所以,在以为的消费中,消费者不会认可该明星的代言,从而也就无法增加明星代言产品的销路。如果一个明星的代言行为,不能够提高产品销量,又怎么会有厂家邀请该明星代言,或者是给该明星高额代言费呢?所以,明星在事件中同样遭到了损失,那就是他原本可以获得的广告数量和广告费额度。
明星是否肯道歉,完全要看他对利益损失的看法。如果明星接受了自己的利益损失,我不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明星道歉。
在商品选择中,个人信任,不等于契约。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会保证契约的执行;而个人信任属于私人感情,法律不会保证信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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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一直认为明星有责任。但是你无法解释出明星到底哪一点做错了。你只好用无过错责任来解释,但是明星却不是加害人。所以千山你是解释不出来的。
千山可以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明星在此次事件中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明星如何做才能避免类似情况呢?惩罚并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是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但是千山你不可能有办法既让明星可以代言,又让明星可以采取某种可行措施,杜绝质量事故。
千山唯一的手段,只能是禁止明星代言。但是禁止明星代言,依然不会杜绝质量事故,譬如这次事件,如果没有明星代言,一样会出现质量事故,这不是明星不代言就可以避免的。一个重视质量的企业,无论有没有代言人,它都是合格的。
况且,千山如果禁止明星代言,那么你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如果千山的依据仅仅是“销量扩大”,那么你推翻的将不仅仅是明星,而是整个广告业体系。因为广告存在的价值就在于推销。如果明星需要承担劣质产品销售扩大的责任,那么广告业和媒体就应该承担比明星更大的责任。
消费者完全可以说:我是因为看了某电视台的广告才购买三鹿的。这种说法,一样符合千山的否定逻辑。没有广告业的后果,千山应该是清楚的。千山应当理解,法律不是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来制定的,你必须有相应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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