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老师,房产税的纳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其中是否包含土地的价值?如果包含土地款,那么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否重复?谢谢!
CPA考试书上有相关规定如下:
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而房产原值是只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其中,包括-----(并没有土地使用权)
而您是将土地使用权单列,并未计入房产原值。
所以,不应该征收。
我公司是济南一工业企业,我们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与您公司相同,都是做无形资产处理。我公司在上交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没有包括土地使用权。
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有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再计入房产价值,而是单独做无形资产核算。
你已经单列了,当然是各交各的了. 地税现在的做法,是重复缴纳. 不能一味迁就地税的,真正象 xuri 大师这样的地税管理员,还是比较少的,估计他们是拿你当冤大头, 先不要同意地税的做法,多和他们沟通,虽然他们做的不合理,但你也不能硬来,但愿你能碰见个懂税法的管理员.
要从几个方面来看:
1、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屋的价值或租赁房屋取得的收入。
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土地的面积。
2、房产税,征税对象是房屋,而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是土地。
从这两方面来看,这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类似的情况很多,比如说企业的收入,可能征收了流转税,后来还是要征收所得税;还有,对企业的房屋租金来说,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那你说重复了吗?答案是没有,是因为一种行为,一个对象涉及到了不同的税种,那就需要征收相应的税收。
对你这问题,你可以选择把土地价款作为房屋的固定资产价值,也可以选择把土地价款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这在新的会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在会计上,房产的原始价值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一般是分开核算的.即房产的原始价值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并按规定年限提取折旧,而土地使用权则纳入无形资产核算,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按无形资产的规定逐年摊销。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如果在不能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对存在对同一纳税对象的重复征税问题。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因此,房产的价值包含土地的价值;但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存在重复。
因为这两种税(简称房税、土税)的纳税人是不同的。
房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缴纳,土税的纳税人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征收的。
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与土地使用税是属于不同税种,虽然是对同一客体征税,但征税依据不一样,应该不属于重复征税。
房产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为征税对象的。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房产,对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第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房产,而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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