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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行政诉讼法院如何开庭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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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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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情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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