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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什么?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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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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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从国家这个主体身份上看,国家具有政治权利主体和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身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才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发行公债,接受无人继承的遗产等。
  而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国家不是民事主体身份。因为首先,按照我国法律,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私权主体是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的。  国有土地不能算作财产,因为财产的概念是随着交易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前提是私有,即具有可让予性。
  “国家在行使所有权的同时也在行使着行政权,从而使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具有无限的、无所不包的特点”。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利。在社会主义建立之初,国家所有被称为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的典型的经济基础。
  
    全民所有形式上讲就是全体人民是所有者,但全体人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所有者,“全民所有权只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或社会意义上的概念,而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而建立在公权利基础之上的《土地管理法》,也不可能是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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