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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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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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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2009年11月11日 起实施。该《解释》明确规定对以下六种“洗钱”行为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 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 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 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 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人境的。
    《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十项规定,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 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同时根据经国务院批准调 整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人民银行还负责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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