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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破坏耕地类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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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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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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