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四个服从”原则?
十八大党章第二章第十条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 从”原则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
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最基本原 则,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从总体上规定了党内关系
和党内生活的应有秩序,对于建设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 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
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 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全部
十八大党章第二章第十条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 从”原则为: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
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最基本原 则,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从总体上规定了党内关系
和党内生活的应有秩序,对于建设一个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 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
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 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 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
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 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 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
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 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 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
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
少数人在自己的 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
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 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 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
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 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如果认为上级组织 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
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 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 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 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
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 最高司令部。
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
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 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 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
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 发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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