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有哪些方面呢?
税务规划方面有:
营业税方面: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一般情况都适用按营业额
全额计税的方法,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389929650。
00*5% =19496482。50元
应纳城建税税额=19496482。 50*0。07 =1364753。78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9496482。50*0。03 =584894。
48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注:未考虑其他期间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25%)=(389929650。 00-226427151。
07)*25%=40875624。73元
土地增值税方面:
计算土地增值税应分为四步计算:
一)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389929650。00-107548989。32=282380660。69元
二)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282380660。
69/107548989。32*100%=2。63
三)确定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60%;速算扣除率35%;
四)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82380660。69*60%-107548989。
32*35% =169428396。41-37642146。26 =131786250。 15元
印花税方面:
按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应纳印花税=389929650。
00*0。0005=194964。83元
以上相关税费,在正常交易的情况下,a公司共计应纳税额=(19496482。50+1364753。78+584894。 48+40875624。
73+131786250。15+194964。83)=194302970。47元
税务规划方案及相关政策依据:
营业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注意了,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同时废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