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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致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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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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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事故。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 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 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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