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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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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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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 复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第i人与具体行政 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直 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即与案件的处理缩果有利害关系)。
   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参加复议 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时,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过 程中。复议尚未开始或结束后,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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