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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调查取证有哪些禁止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调查取证有哪些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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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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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获取可以证明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取证包括询问证人、收集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等。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 法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 为处罚的根据。
  ,’依法取证包括4层意思:(1)案件调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 治安案件查处权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2)调查的程序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如传唤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传唤程序进行 等,如检查要出示检查证,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询 问笔录要交本人核对,经本人签名或盖章,鉴定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调查人员该回避的应当回避,等等。
    ⑶调查 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比如,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被侵害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存在,并经核实无 误后,由供述人或者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 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 行政处罚无效。(4)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陈述的行为。
  采取“威胁、 引诱、欺骗”手段收集证据,是指通过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手 段威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或者通过许诺某种好处诱使、欺 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以获取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 诱、欺骗等方式获取来的陈述,是陈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 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极易造成冤案、错案,是违法行 为,必须严加禁止。
      办案人员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是指,对以非法 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从法律上予以排除,属于无效证据,不得作为处罚 的根据。
  如果依据这类证据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 无效。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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