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生效与占有之疑问大家好,我在学习质
第一问题
我的理解是这样:
应该区分“一般意义上的占有”和“质权的占有”。一般意义的占有,因为要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即你说的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占有”只是一种状态,并不表明物权的归属;而质权的占是依据质权而产生的占有,也就是说,质权是占有之本权。 没有无质权的质权占有,或者说,无质权即无权占有。如果要说质权人有非法占有的话,那这非法占有一定也与质权无关。此其一。这段话有点像绕口令,但相信你听得懂。
其二,你问,“质权是占有之本权,即其逻辑是先有占有,后有质权(本权),占有反倒成了质权之根据?”你恰恰说反了。 他的“质权是占有之本权”,正是说明先有质权,才谈得上占有...全部
第一问题
我的理解是这样:
应该区分“一般意义上的占有”和“质权的占有”。一般意义的占有,因为要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即你说的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占有”只是一种状态,并不表明物权的归属;而质权的占是依据质权而产生的占有,也就是说,质权是占有之本权。
没有无质权的质权占有,或者说,无质权即无权占有。如果要说质权人有非法占有的话,那这非法占有一定也与质权无关。此其一。这段话有点像绕口令,但相信你听得懂。
其二,你问,“质权是占有之本权,即其逻辑是先有占有,后有质权(本权),占有反倒成了质权之根据?”你恰恰说反了。
他的“质权是占有之本权”,正是说明先有质权,才谈得上占有权。丝毫没有你所称“占有反倒成了质权之根据”的意思。你的逻辑十分了得,怎么对这句话产生了误解?你仔细读读:质权。。。是占有的。。。本权。
。。,反过来,占有权。。派生于。。质权。。。
第三,质物被侵占,是在原来的留置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在原先的质权关系中,留置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只是,此留置权(包括实物留置权和变卖该实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实现
必须通过请求侵占人返还质物来实现。
通俗地说,我追回了第三人非法占有的质物,我可以继续留置或者变卖;我如果追不回这质物,我的质权也就“被迫”消灭。因为,你不能再向原来的债务人重复主张质权了。
第四,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仍不消灭”是指:“留置物在通过占有返还之诉使留置物返还”是可以实现时,也就是说,完全确定可以讨回质物的情况下,留置权“仍不消灭”。
如确知不能返回质物,则留置权确定消灭。不是你说的永不消灭或者“返还前消灭,返还后恢复”。在法学中,凡“消灭”的事物,是不能恢复的。
你这问题相当深奥。我没系统学过法学,所以回答用语比较不专业。
但相信在法理上是清楚的。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