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甲、乙二人分别与丙商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二人分别租赁该商场三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一年,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 后,二租赁户向该商场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2005年5月,该商场未通知二 租户门面房即将出售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二租户门面在内 的三个门面整体出售。
同日,丙商场通知甲、乙两租户,告之商场三个门面已 整体出售,但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005年8月以后的租金由丁收取。甲、乙 认为该商场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商场与丁的房屋 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甲、乙与出租人丙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出租人丙商场不是分割出卖商场的各个门面房屋,而是整体出卖包括 甲、乙二租赁户租赁门面在内的三个门面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的规定, 丙商场应在出卖前通知甲乙二租赁户。
甲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实 权。出租人丙商场出卖房屋时,并未通知承租人甲、乙,侵犯了承租人的 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出租单位的房屋买卖无 效,应依法支持。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 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 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 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 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全部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 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 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 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 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 出卖。 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
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需要注意:200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将出租人通知承租人 的时间规定为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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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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