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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什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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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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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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