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税务对非正常户做出哪些规定?
1。非正常户的认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山东省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征期前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全部
1。非正常户的认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山东省规定,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征期前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3。 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5。非正常户解除。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查找到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状态由非正常户状态恢复为开业状态。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后予以处罚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和处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权限审批恢复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其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恢复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6。 非正常户的注销。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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