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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经济适用房还能再买一套商品房吗?

买了经济适用房还能再买一套商品房吗?

    市民之所以能申购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当市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全部

    市民之所以能申购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当市民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以后,再购买其他住房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此外,如果购房人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改正,以及购房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还有设定抵押权的人未受清偿需处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经适房都将由政府回购。   据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交易,但现在这一业务暂停办理。   。收起

2017-11-01 17: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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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两人共同出资买的房,甲共出资55万,乙出资25万,所以甲与乙共有这栋房子。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与乙没有约定,恋人关系也不属于家庭关系,所以甲与乙之间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占11/16(大于三分之二),乙占5/16,也就是说甲有权处分二人按份共有的房子,但甲在处分之前已经与乙约定:电器归甲所有,房子归乙所有。甲与乙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也合法,标的物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有甲与乙的约定是有效的,虽然甲和乙还没有办理物权登记。
而甲将约定给乙的房子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因为房产证上只有甲(男)的名字,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无论两人之间如何约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乙不能要求丁退回已购的房屋,但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卖房所得的全部房款。
若甲与乙分手之前的约定无效,甲(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权将房屋卖给丁,根据物权法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乙可以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要求甲按照购房出资时的比例,从售房款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偿。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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