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房屋契税河北省邢台市下面县区
邢台房屋交易缴税新规7月1日实施 相关部门解读
2011-07-02 16:10:10 燕赵都市网
燕赵都市网邢台电(记者 冀保珍)记者从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记者就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问:近日,市政府将要发布《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邢台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不实的问题。通过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实现堵漏增...全部
邢台房屋交易缴税新规7月1日实施 相关部门解读
2011-07-02 16:10:10 燕赵都市网
燕赵都市网邢台电(记者 冀保珍)记者从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记者就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问:近日,市政府将要发布《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邢台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不实的问题。通过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实现堵漏增收、公平税负的目的;二是实现存量房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接轨。通过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可以使存量房交易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和房地产实际价值的上升而相应增加,使国家能够通过税收调控参与到房地产升值的再分配当中,扩充了地方税收入增长的空间;三是利用税收杠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之风,将房地产市场由投资炒作转变为消费需求,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问:什么是存量房和存量房交易?
答: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即通俗所讲的二手房交易,是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
存量房的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问: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内采集的数据是如何分区的?
答:按照区域连片、地段相连、价值相近的原则,专业评估机构把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划分了7个大区700个小区,每个小区每个建筑类型确保不少于三个交易实例和一个标准房。
问: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影响房产核定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核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有房屋坐落位置、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所在楼层、建筑面积、主卧朝向、交易时间等。
问:个人存量房交易都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答: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个人的,均为纳税义务人,都需要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卖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五税两费。
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问: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里都提到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那么在税法里对普通住房是怎样界定的?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标准(2005年6月1日至今),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
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问: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里都提到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那么在税法里对普通住房是怎样界定的?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公布的标准(2005年6月1日至今),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
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问:个人销售住房未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税务机关如何征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计算缴纳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成交价格进行评估,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一定要如实申报存量房成交价格,诚信纳税。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契税是一个什么样的税种?相关政策又是怎样规定的?
答:契税征税对象是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税率在1%到6%之间,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
1997年9月30日前,买和赠与按6%税率征收契税,典当按3%税率征收契税;
1997年10月1日后,非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4%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按4%税率征收契税; 1999年8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按4%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不同时期执行不同政策:2008年10月31日前,按3%税率减半征收契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1。
5%)征收契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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