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乙租赁甲的一套住房,租赁期 限为3年。2008年6月到期。2007年10月,甲因为需要一笔资金,就想到将 这套房屋出售。甲找到乙,表示要出售此房,询问乙是否购买,乙明确表示不 会购买。甲的弟弟丙获悉甲欲转让房屋后,立即与甲取得联系,表示他要购买 甲的房屋。
于是,甲以稍稍优惠一些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其弟丙,并与丙一起 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然后,丙找到乙,告诉乙甲已经把这套房子转让给自己 了,计划重新装修,所以要求乙在租期到期前提前3个月腾房,被乙拒绝。乙 认为,甲将该涉诉房屋卖给丙,售房价低于市场价格,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 权,甲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于是,乙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赔偿乙的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乙的诉讼 请求。
本案中,甲将涉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弟丙,承租人乙没有优先购 买权。甲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甲曾亲自询问乙是否购买该房屋,乙当即表 示不会购买;丙属于善意购买且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甲将房屋卖给 丙,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
本案中,甲将涉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弟丙,承租人乙没有优先购 买权。甲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甲曾亲自询问乙是否购买该房屋,乙当即表 示不会购买;丙属于善意购买且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甲将房屋卖给 丙,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虽然丙买了房子,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在乙租期未满的情况下 仍不宜强行要求对方腾房,丙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 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乙起诉丙要求继续履行原租 赁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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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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