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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种行业的广告费有什么样的新规定?

对四种行业的广告费有什么样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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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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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9]72号补充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72号的执行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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