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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争议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商品房销售收入确认的争议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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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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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收货款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在这一时刻,房屋尚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2。  订立正式合同但房屋没有交付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此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
  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在合同中规定有诸如面积差异、房屋质量等问题的处理约定,因此在购买人验收认可前,存在有退款风险甚至退货风险,故不宜确认收入。
    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在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条件下,方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3。开发产品已竣工验收,但竣工决算还未完成能不能作销售确认   这是一个令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
  如果完全从谨慎原则考虑,只有竣工决算金额确定以后,与收入相关的成本才能最准确地计量,因此一些注册会计师往往坚持在竣工决算金额确定后才能进行销售确认。  笔者认为,一个开发项目的决算审核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等待决算金额的最终确定会使销售收入迟迟得不到确认而影响当期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
  如果开发产品已经竣工验收,即使竣工决算金额还未确定,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计划成本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进行成本的配比结转,此时成本总体上应属于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不应因决算未完成而不予确认销售。
       4。是否一定要在法定产权转移时才可确认收入   会计理论界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只有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才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企业才可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有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程序已较健全完善。  在房屋开发前根据规定要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多种证照,开始销售前还需领取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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