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如何处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后,设计文件出纸漏的概率大大降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重点对象就是施工单位。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粗制滥造。
在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 “活是人干出来的”,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物质量的形成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均在这一阶段得以实现。
可以说,没有施工单位将图纸变成实物,就不会有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主体,其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起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第一,违法行为一经发生并被发现,施工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所必需的,罚款是对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惩罚,具体的罚款幅度是工程合同价款的2%〜4%。
第二,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因违法行为已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使建设单位蒙受损失。 承担责任的形式有:①罚款,罚款幅度是工程合同价款的2%〜4%。②返工,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③修理,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有修复可能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返工与修理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称为返修,这是民法上保护财产权的一个重要补救性措施。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施工单位,下同)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④赔偿损失,指因施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对由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责任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造成的损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主要是可用金钱计算的损失,非财产损失主要是身体、健康、生命的损害,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财产补偿。 第三,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因违法行为已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使建设单位蒙受损失;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承担责任的形式除上述四种外,还有:①责令停业整顿。由行政机构责令违法施工单位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从思想认识上、组织保障上、制度建设上和行为上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并付诸行动。
出现情节严重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其原因一定是多方面、深层次的。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这是行政处罚中最重的一种。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实行资质审查制度,施工企业只能承揽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资质是企业的命根子,是企业进人市场的准入。 降低资质等级就是被逐出了一定的建筑市场,吊销资质证书则是完全被逐出了建筑市场。